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运城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运城市建筑业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改革发[2018]58号)文件精神及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标准


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年交会费10000.00元
2、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年交会费8000.00元
3、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劳务企业以及其它专业类资质企业年交会费4000.00元


第二条 会费服务项目


1、宣传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2、协助与政府部门、企业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3、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社会信用服务;
4、提供法律关键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6、建立行业专家库,提供关键咨询服务;
7、建设协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
8、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及会员内部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条 会费用途


1、业务支出:用于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成果鉴定等业务活动;
2、会议支出: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表彰总结大会等会议活动。
3、行政支出:用于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等;
4、文印支出:用于制作会员证牌、奖牌、证书、印刷文件、会刊、报告、杂志等。


第四条 交纳会费时间和票据
 

1、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收取,统计开具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协会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2、协会财务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3、协会财务部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其他
 

1、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补齐所欠的会费,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方可恢复会员资格。
2、本办法自运城市建筑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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