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运城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运城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YUNCH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Y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运城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潢、建筑材料、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等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引领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监管单位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运城市河东街308号唐都商务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全市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积极开展建筑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企业对国家、省行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的咨询和宣贯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关公杯”精品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积极推荐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汾水杯”工程奖,开展会员单位建筑企业,企业经理和建筑业项目经理等级评价活动,全面提升会员单位工程质量水平以及管理人员水平。
四、开展会员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企业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等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五、开展组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贯彻,向有关部门反映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
六、组织开展会员单位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评价工作。
七、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所有在运注册、备案的建筑企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八、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九、引导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十、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十二、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十三、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及决策部署,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宣贯,解读工作,引导企业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在协会各项活动中,注入高质量发展的元素、增加高质量发展的内容、提升高质量发展的标准、探索高质量发展的规律和途径,创新工作方式和服务内容,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
五、企业会员:在运城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外省入晋企业);
六、个人会员:对运城市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运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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