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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0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晋政办发〔2017〕135号 2017年10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 2017 〕 135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 号),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三晋建造”品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二) 发展目标。

到2022 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过5000 亿元,全国排名进一步提升。
———骨干企业队伍进一步壮大。特级资质企业18 家,一级资质企业230 家;年产值100 亿元以上企业10 家, 50-100 亿元以上企业20 家。
———产业现代化体系基本建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数量和产能满足全省发展需求,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1% 。
———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数量进一步增加。
———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劳务用工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二、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 三) 积极推进行业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扶持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促进大型企业强强联合,推动业务相近、产业关联度高、专业优势明显的省属国有企业联合、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和品牌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专业特色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推动劳务企业转型,引导现有劳务作业班组向具有专业特色的小微企业发展,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向建筑产业工人的转变。支持建筑业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向高附加值行业拓展,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

( 四) 加快国企改制步伐。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所属国有建筑业及勘察设计企、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利用人才、技术、品牌等优势,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尽快制定本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办法与时限要求,为改制排除障碍。积极鼓励引导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行业推行职业经理人管理,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法,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 五) 培育数字建造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先导作用,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在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努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传统建造模式向设计三维化、构件部品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服务定制化的现代化建造方式转变。到2020 年末,我省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 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鼓励新建国有投资大中型建筑、申报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集成应用BIM 技术。

( 六) 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完善以工法和专有技术成果为抓手的技术转移与推广机制,实现新技术快速应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发布建设科技成果目录,并在工程招投标及评优、评奖时,对已登记建设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予以重点支持。科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培育、扶持一批建筑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 七)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新建项目每年确定不少于项目总数20% 的比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国有投资项目要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与现行招投标、施工图审、监督备案等制度不匹配的环节,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及时制定解决措施。

( 八)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上下游产业链相关服务业务,推动咨询企业向全过程工程服务企业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 九) 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集钢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市政设施预制构件、装修一体化、绿色建材等新型建筑技术产业及仓储、物流、会展、研发、教育培训等基地在内的产业园区,对园区建设、企业入驻提供差别化用地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促进行业集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对产业园区建设可在现有各类补助资金中给予倾斜。重点打造太原、大同、运城、晋东南、吕梁等建筑产业园区。

( 十) 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步伐。各市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 〕62 号)要求,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强对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向支持力度。各地要明确年度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农村、景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木结构和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太行杯”“汾水杯”等奖项评选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并不断完善。

( 十一)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紧紧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等行业发展方向,编制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培育团体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五、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

( 十二) 完善建筑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熟悉国际工程承包、咨询管理和国际经贸、国际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开展山西省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培养行业领军人物。依法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发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审在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取消计算机、外语水平等非专业的限制条件及论文限制性要求,突出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和专利发明、工程项目获奖等工作业绩成果的评价。

( 十三) 加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建设有我省特色的建筑工匠队伍。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力度,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实施建筑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管理。

( 十四) 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务用工实名制。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参建人员的身份、岗位和工资支付等信息集成管理,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间建筑工人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加大监察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继续推动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探索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六、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 十五)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参建七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建各方主体要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并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十六)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严格做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编制、审批、交底、监测、验收,实施安全施工闭合管理。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反三违”专项行动和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十七)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把安全条件准入关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开展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 十八) 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宣贯和执行,加大科技成果和诚信评审权重,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建筑科技水平,遏制投标人陪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评标活动科学化、规范化;研究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办法,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杜绝忽视设计质量、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的现象。稳步推广电子评标、异地评标和电子监察,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改革,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 十九) 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完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制度,持续加大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打击力度。强化项目现场的人员监管,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实施属地登记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时、全员到位。对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省外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 二十) 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力、减少审批事项。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加快“信用山西”建设,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工商、规划、建设、税务、金融、社保等各类信息的共享互认。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强化诚信信息在资质管理、招投标、融资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应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二十一)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 降至3%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外,一律取消其他保证金,严禁变相设立保证金项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 二十二) 加大拖欠工程款治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解决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历史拖欠问题,明确还款期限,每年划拨专项经费,偿还历史欠款。对在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结算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 ;建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未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新建项目,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建立完善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机制,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发生。

九、落实保障措施

( 二十三)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制定落实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抓好建筑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煤炭、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金融、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措施,形成有效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合力,实现建筑业做大做优的目标。

( 二十四) 严格目标考核。将推动建筑业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各市推动建筑业发展配套优惠政策制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产值等指标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季度对各市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排名情况。

( 二十五) 做好服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调查研究,完善对企服务工作,积极帮扶本地优势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速度。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主编地方标准,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工法获国家认定或在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我省工业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制定土地、规划、财政、员工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建筑业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为我省建筑业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 二十六) 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培育力度。每年评选一批骨干企业,实行一对一定点包保帮扶。加快骨干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提升企业资质水平。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加快各项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做到随报随办。简化投标程序,骨干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免予投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在评标过程中,可加大骨干企业评标资信评分权重,给予积极支持。

( 二十七) 拓宽融资渠道。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鼓励引导我省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建筑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探索推广以材料、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帮助企业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为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揽大型项目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担保。

( 二十八) 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完善区域协调联络机制,帮助我省企业跟踪省外投资热点,引导企业与国内大型建筑集团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外埠项目建设,提升我省优势企业品牌影响力。大力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支持有实力、专长的企业及时获得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协助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对外援助资质。鼓励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二十九) 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建筑业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进一步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和自律惩戒作用。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自觉维护行业、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共同推动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10 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10 月26 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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