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第771号)
晋建市函〔2019〕7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我省承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除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省厅负责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晋的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以上企业的资质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
二、申报材料
(一)省内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
2.附件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企业近两年(2017、2018年度)统计报表、建筑业企业网络快报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企业各类别、等级资质对应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证明、学历证明、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
(4)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类别和等级资质(以下简称“主营业务资质”)要求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网上查询打印页;
(5)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企业主营业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的有职称人员毕业证、职称证;
(6)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企业主营业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的技术工人岗位证书;
(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工程业绩等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签订承诺书(附件2);
(8)企业自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新签工程项目信息统计表(附件1),提供相对应的每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9)企业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的优良信用信息情况,主要包括:获奖信息、表彰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省、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省部级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等,其中奖项、表彰、科技创新等需提供认定文件、获奖证书等印证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企业应按上述内容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按现行资质管理权限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其中3、5、6、9项需将相关信息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库、信用信息库中同步录入;第8项项目业绩信息要与“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录入的信息进行比对,暂时未入库的业绩信息要录入到“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业绩数据库中)
(二)外省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
2.附件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企业近两年(2017、2018年度)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企业在我省承揽的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工程业绩等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签订承诺书(附件2);
(5)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在建工程的项目信息统计表(附件1),提供相对应的每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6)企业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的优良信用信息情况,主要包括:获奖信息、表彰信息、科技创新信息等,其中奖项、表彰、科技创新等需提供认定文件、证书等印证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企业应按上述内容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人员、业绩和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录入有关要求同省内企业)
(三)初审部门报送省厅材料
1.上报文件1份、《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附件资料需加盖原件审核章;
2.《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申报材料信息审查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文档)1份,加盖初审部门公章;
4.《 市(单位)2019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1份及印证资料,(汇总表中由初审部门填写企业自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信息、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扬尘治理违法违规信息和其他违法违规信用信息,并上报不良信用信息执法文书、通报文件等印证资料。)以上资料需加盖原件审核章。
三、评审流程
(一)企业申报材料
参加信用评价的各有关企业按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同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在建工程业绩、良好信用信息等信息同步录入到“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库、业绩库和信用信息库,并填写《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初审部门审查
1.初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与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进行比对、同步审核,并通过调取资料、征求部门意见、网上查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完成后填写“申报材料信息审查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初审部门应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近1年内建筑市场行为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内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等方面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其它不良行为情况。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的,初审部门应征求各专业部门对企业在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的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厅复审核查
省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省厅“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抽查企业情况,形成评价意见向初审部门和企业公示。
(四)形成评价结论
企业根据公示提出的意见,报送申述材料,省厅对申述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企业诚信信息,核定企业信用评价结论。
四、时间安排
此次信用评价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9年8月1日—8月20日),参加信用评价的各有关企业按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报送初审部门。
(二)初审阶段(2019年8月21日—8月31日),初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完成后并上报省厅。
(三)复审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15日),省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
(四)评价结论(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30日),对企业的申述材料进行复核,结合企业诚信信息,核定企业信用评价结论。
五、有关要求
(一)此次信用评价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要如实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申请表》和“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未履行承诺、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入D级,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年内取消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二)各初审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通知所属企业按要求报送相应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此次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此次信用评价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环节暂不应用,不作为企业招标投标的投标人资信得分予以计入。
(五)各市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于10月底前报送信用评价结论。
4. 市(单位)2019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汇总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日